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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章忠信. 2024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關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規定故意或過失都要賠償,為何侵害著作權的處罰,卻只處罰故意的行為? 侵害著作權,會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不同,所以責任認定標準也不同。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核心,在於損害賠償,由於不問侵害是故意或過失,都已造成著作權人的損害,所以,侵害不分故意或過失,都應該賠償。 所有的刑罰處罰,則都是以行為人的惡意為核心,刑法規定,犯罪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所以,若要處罰過失的行為,則要有特別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對於過失的處罰,所以只處罰故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 作者:章忠信. 2014 很多商品是由商家贈送給消費者,商品上會註明「贈品不得轉售」。 請問,這些商品會因為是圖書或是化妝品之差異,而影響到受贈者能不能再轉售嗎? 智慧財產權法制上,有所謂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意指當智慧財產權人之銷售權與物主之所有權發生重疊或衝突時,智慧財產權法必須作出均衡。 於是,在智慧財產權人賣出其物以前,保護其智慧財產權,任何人應經智慧財產權人同意,始得販售該智慧財產權商品;一旦智慧財產權人賣出智慧財產權商品後,既然已同意將智慧財產權商品投入市場,並取得對價,就要轉為保護物主之所有權,應讓物主可以轉賣該物,不允許智慧財產權人以智慧財產權限制物主轉賣。

  3.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這並不是過失,而是不知法律,不能說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只能請法院減輕其刑而已。 至於接獲著作財產權人通知,就將圖片立即下架,並回復對方我們並非故意請求原諒,這只是侵害後的補救,避免侵害擴大,並不會有侵害自始未發生之效果。

  4. <解説>. 本条は、政府機関内部の適正な利用に関する規定である。 本条の適正な利用を主張し得る主体は「中央又は地方機関」であり、総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会、行、処、局、署、省(市)政府、県(市)政府及びその所属機関が含まれ、換言すれば、一級機関に限定されず、中央又は地方の各級機関が含まれる。 その利用目的は、「立法又は行政の必要性」、且つ「内部参考資料として挿入する」ことにあり、例えば、公文書の作成、又は政策、法規、命令の起草の参考とすることがこれに該当し、それは、「内部参考」に限定されることから、対外的に頒布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利用方法については、本条の「複製」行為の他、第63条第1項の規定に基づき、翻訳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5. 作者:章忠信. 422 服裝設計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服裝設計本身或造型非著作權保護對象,但設計圖可用圖形或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依圖製衣,除非是再現圖形上之圖案花紋,屬圖形或美術著作之重製行為,否則僅屬按圖施工之實施行為,尚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有人認為如果服裝發表會上的服裝設計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則服裝設計師辛苦的構思一發表就被依樣化葫蘆地抄襲,豈不是很不合理,然而,著作權法不能保護風格或造型,以免不當壟斷,否則巴黎某大師今年採用不對稱尖領上衣,配深綠色系列之A字裙或百折裙設計,是否會造成所有服裝均不得採此作法?

  6. 大哉問. 轉印畫作或圖案於衣服上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1794 將喜歡的畫作或卡通圖案印在衣服上,會構成「抄襲」或侵害著作權嗎?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將畫作或卡通圖案轉印在衣服上,是著作權法中之「重製」行為。 個人把自己喜歡的畫作或卡通圖案轉印在自己的衣服上,可以主張第五十一條之合理使用,如果再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適當方式註明其作者,並無所謂「抄襲」或侵害著作權。 但是,把別人的畫作或卡通圖案轉印在衣服上,於市場上銷售,就不屬於「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就必須取得授權了。

  7. 曉庵隨筆. 無盡的優惠,不盡然是歷史的補償。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08.01.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很多人抱怨,為什麼原住民享有無盡的優惠,到底何時才能停止這種不公平的優惠? 這件事情的思維是這樣。 原住民族是這塊土地的主人。 外來的人以強勢文化、經濟及科技等制度,否定、歧視、打壓、摧毀原住民族既有一切,讓他們成為弱勢的一方。 那是前人的事,但我們外來者承繼著前人的優勢,今日仍然站在強勢的一方,享受著既得利益。 對於原住民族,我們既有制度還是要求他們在各方面都要與我們一樣,包括升學、就業、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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