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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5日 · 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第二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四、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Ⅲ前二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於第一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修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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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4年7月5日 · 可以!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管委會可否向承租人請求繳納管理費? 可以! 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是公寓大廈的管委會,疑問是管委會可否向承租人請求繳納管理費? 因為屋主 (區權人)老是連絡不到人,而管委會轉向該戶承租戶 (房客)請求繳納,承租戶 (房客)即說「我只是房客,管理費應該向屋主要吧! 」那...怎麼辦!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5. 失智症和監護宣告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因為監護宣告是一種法律程序,可以用來確定一個人是否需要監護人照顧其個人和財務事務。 在某些情況下,失智症或認知功能障礙可能是 監護宣告 的主要原因之一。

  6. 2016年4月21日 · 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林佳怡 律師在此想要和大家分享一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函釋(98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9800095140號函), 簡略整理該函釋內容如下: 一、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司可於停業中隨時申請復業,即使未申請復業而營業,依公司法之規定亦屬處罰之情形。 二、暫停營業(停業)之公司可否參與投標行為,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 三、暫停營業(停業)之公司可否得參與投標,允屬受理投標機構之權限。 四、公司暫停營業(停業)期間,其法人格並未變動。 結論是,暫停營業公司或廠商依機關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除招標文件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尚可;其投標文件內容如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並得為決標對象,惟應於決標後依規定申請復業始得訂約,機關並得通知廠商限期完成復業。

  7. 2014年6月16日 · 一、國有財產法依第 4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財政部國有財產經申請得逕予出租。 二、基地租金算法:當期公告地價*承租面積*租金率 (0.05)/12. 三、申請所需要的文件:1.填具「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格式詳附錄一)。 2.並附上身分證明文件、地上房屋係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建築之證明文件、地上物權屬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八個月內)。 四、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 1132 號民事判決要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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