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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移置車輛前應先行查詢,是否為失竊車輛,依相關規定辦理。. 填寫開立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及領回通知」,交付駕駛( 行為)人及拖吊人員。. 對違規拖吊之車輛,如遇有未懸掛號牌或懸掛他車號牌之情形,從外觀上無法辨識車籍資料,得開啟車門查證引擎 ...

  3. 辨識車籍資料得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車身號碼者應全程錄影存證車內如有明 顯之高價值物品及車輛車身原已損壞者應填載於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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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本要點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前項第二款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其判定標準如下: (一)汽機車具有下列二目以上之情形者: 1.車體及玻璃積塵厚,顯久未使用清理。 2.車體鈑金多處剝落或銹蝕嚴重或外表多處凹陷。 3.車窗玻璃破損。 4.輪胎明顯無氣或輪圈明顯變形。

  6. 高雄市政府: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電話總機: 07-3368333 傳真電話:07-3338191 系統版本:113.05.09

  7. 四、公務車輛使用前應填寫派單(附件二),經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簽章後駛出,派單上應詳實填寫各項. 行車資料,使用完畢後送交車輛管理人員以備查核。. 五、各單位申請調派公務車輛,依照下列原則進行調派,並遵守本局公務線上預約系統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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