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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謂著作,以其創作方法加以區分,有下列兩種:⒈原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參照),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

  2. 2020 參加美術競賽未得獎,希望領回著作,但主辦方以競賽規則已規定不退還著作為由而拒絕,是否有道理?. 法律上之合約,必須有要約及承諾。. 當要約與承諾之雙方,於意思合致時,契約即為成立生效,對雙方產生拘束。. 競賽規則於法律上之意義,屬於 ...

  3. 接下來的問題是,當你的著作與他人近似或完全相同而生爭執時,你必須證明它是自己獨立完成的,沒有抄襲他人著作,其證明方法可以將所有創作過程之資料或草圖,或受託之契約文件保留,證明創作之行為與過程,甚至可證明無接觸他人著作之可能,更為

  4. 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並諭知所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相關之沒收、追徵,已詳述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

  5. AI所牽涉到的著作權議題,其實沒有想像中的複雜,它可以從兩方面去探討。 一是現行著作權法制如何適用;二是著作權法制要不要配合新科技的發展進一步調整。 試想,一座矗立在海岸邊的女王頭石像,能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若這女王頭石像是由創作者以工具鑿剉完成者,可以被認定是美術著作中之雕塑,享有著作權之保護;若這女王頭石像是大自然風蝕之成果,因為沒有人之智慧投入,不是著作權法中所稱之「著作」,就不能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所以,同樣是一座矗立在海岸邊的女王頭石像,基於究竟是人之創作,抑或是大自然之風蝕,其差異之結果,就會在法律上產生「是不是著作」及「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效果。 上述的例子說明,一個物件「是不是著作」及「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點在於「是不是人之創作」,而不在最後之成果是甚麼。

  6. 作者:章忠信. 1205 記者所寫的新聞稿,著作權歸誰?.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報紙上之相關報導很多都是評論與事實敘述混合並列,不完全是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所以應該 ...

  7. 作者:章忠信. 927 以手工臨摹超過五十年前畫家的作品可否販售? 收藏該名畫的博物館或美術館可否主張我侵害其權利? 收藏家是否也有權利禁止別人模仿從事商業行為? 著作權法對於畫作的保護期間,是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 所以畫家若過世尚未超過五十年,其著作仍受保護,畫家的繼承人可以主張著作權。 參考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之原畫作臨摹所畫之作品,屬重製之行為,係個人學習之用,固可主張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其他合理使用情形,但要作商業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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