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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任辯護人 岳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2.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王俊凱 男 業商.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十八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 二七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查原判決所以撤銷第一審對被告有罪之諭知,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者,無非以美國環球影片公司,僅授權協和公司,在台灣地區享有獨家發行其公司所有之錄影帶、影碟片包括重製、出租、銷售、發行等權利,而此等權利,僅為著作權之授權利用,並非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公訴意旨所指訴之行為,乃係著作財產權之侵害,須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環球公司始得提出告訴。

  3. 智慧財產法院再判EZpeer無罪. 作者:章忠信. 98.11.0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雖然IFPI與EZpeer早已和解,但進行中的訴訟仍然必須處理,法院無從不做判決,98年7月23日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更 (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被告 ...

  4. 查被告所拍攝「晚婚」音樂MTV之情節及畫面,大部分與原告「向左走.向右走」一書之情節及書內繪圖完全相符之事實,實更甚於一般之改編拍攝情節重大,被告對此剽竊、竄改原告著作之事實,能諉為不知!

  5. 一、癥結之所在. 目前大學教師之評鑑,係「教學」、「研究」、「服務」,三者並重,惟傳統觀念上及制度設計上,過於強調「研究」,以致輕忽了「教學」及「服務」之重要性。 關於「研究」之考評,由於品質方面難以具體客觀認定,最簡省之標準乃以數量為定。 於是,論文發表成為對於大學任教者考評之核心,一切弊端由此而生。 「研究」與「論文」雖有密切關聯,終究係不同之二事。 「研究」極為辛苦,惟將「研究」成果轉換為精闢之「論文」,仍需耗費一番工夫,如同「教學」能力強者,也未必能將優質「教學」內容,轉換成期刊「論文」或專書一般。 一項「研究」成果,得由團隊中之不同成員,分別寫成很多篇「論文」,卻非每一篇論文都能獲得期刊之青睞而刊登,此一現象說明,「論文」雖是研究成果之「表達」,撰寫「論文」仍係高難度之挑戰。

  6. 一、甚麼是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可以從這名詞本身切割成三部分來做整體觀察,也就是「智慧」加「財產」再加上「權」。 首先,「智慧」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才能享有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至於大自然巧琢天工的野柳女王頭,或是出谷黃鶯的鳥鳴聲,固然深具美感或悅耳動人,AI自動生成成果,比賽能夠獲獎,有人願意高價購買,但卻都因為不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無法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其次,這項「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必須同時具備「經濟上之價值」,才有必要成為「財產」加以保護,如果只是單純的理論或思想,例如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洛克與盧梭的天賦人權理論,都不能產生「經濟上之價值」,也不必以「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以學術倫理維護或尊榮崇敬就足夠了。

  7. 「著作人格權」的重要性. 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完成著作以後,不待作任何登記或申請,就自動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可以再區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創作是一項嘔心瀝血的過程,也像母親孕育生產子女一般地辛勞,著作人對於自己的每一件作品,都有著深厚不可分割的關係。 著作人對於他的「著作財產權」,是屬於法律所賦予經濟上的利益,受有終身加五十年保護期間的限制,而且是可以加以轉讓的。 不過,在著作權法的設計上,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是永遠受保護的,不會因為著作人過世而受影響,也不會隨著作財產權期間的屆滿而消滅。 為了保護著作人與他的作品的深厚關係,著作權法甚至規定「著作人格權」不可以繼承或轉讓。 何謂「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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