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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判決則依據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之法律見解,綜合上訴人部分供詞、網頁設計合約書、宗仁設計文案創作歷程文稿、網路圖庫shutterstock之去浮水印購買證明等證據資料,而為上訴人確有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犯行之 ...

  2. ㈠告訴人心空間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清龍)與韓國A&C Publishing Co.Ltd(下稱A&C公司)於民國100年9月1日,就「bob International Magazine of Space Design」雜誌(下稱bob雜誌)所簽訂之「總代理契約書」,係以經銷權為標的,並非著作權專屬

  3. 作者:章忠信. 2059 因不小心,誤用一張他人從LINE群組傳來的圖轉到臉書上,並無故意侵權。 在接到著作財產權人侵權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立即將圖下架,請求原諒。 但法官仍判定我侵權之故意,這樣合理嗎?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這並不是過失,而是不知法律,不能說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只能請法院減輕其刑而已。

  4. 甲、告訴人於60年間,擔任屏東縣瑪家鄉涼山國小校長時,應涼山駐營部隊士兵及參加寒暑假虎嘯戰鬥營之大專學生之要求,及告訴人帶領之涼山文康服務隊需要主題歌曲,而於60年2月間開始「涼山情歌」詞曲之著作,於同年12月完成,告訴人於61年下半年起

  5. 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中的人格權不同,是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因創作完成而取得之權利,不但自然人之創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以法人為著作人之創作人,亦得享有著作人格權。 進一步地,著作權法第十八條還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不僅如此,為確保著作人格權不會因為自然人死亡而無法落實保護,第八十六條還讓著作人以遺囑指定特定人,於其死亡後,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人提起救濟,若無遺囑指定,則依與著作人之親疏關係,即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等順序,有權提起救濟。

  6. 1228 KTV業者播放歌手演唱歌曲之MTV盜版影音伴唱帶,則歌手是否得向KTV業者主張侵害公開演出權?. KTV業者得否以著作權法第26條第2項但書加以對抗?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 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 ...

  7. 關於同人誌的肖像權議題,肖像權必須是自然人,也就是活生生的人才會享有的,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至於小說、漫畫或布袋戲中的人物,或者其他動物,並不會享有肖像權。 用原著作漫畫或布袋戲中的人物,可能涉及著作之全部或部分重製,或是改作之行為,不是屬於自然人的肖像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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