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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稅問與答. 稅捐稽徵法. 罰則. 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要從何日開始起算? (0615) 更新日期:112-05-10.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3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中所稱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係指下列日期而言: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並自行繳納之稅款,係指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而由稽徵機關核定徵收之稅款,已由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其由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款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或核定免稅日,係在規定申報期間屆滿前者,指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之次日。

  2.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3.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伍、扣繳規定. 1507 利息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更新日期:111-04-29. 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1)教退休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5)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6)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10%。

  4.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及支出共計20題). 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2312) 更新日期:113-05-27. 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1.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 ...

  5.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及支出共計20題營利事業有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如何估列應收收益列帳? (2309) 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會計年度收入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應收收益列帳並等到申報下一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憑金融機構實際給付或轉帳給付時所填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併辦理抵繳。 如果以後中途解約,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的利息收入少於上年度估列的應收利息時,其差額可以列為解約年度之其他損失處理,不必再調整上年度之應收利息。

  6.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個人被補徵的稅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如果有繳納困難,無法在限繳的期限內繳清,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該局本著愛心辦稅的理念希望能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的民眾及企業順利完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更加重負擔甚至於被移送強制執行而發生不可恢復的損害。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分期繳納的方式,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多可分36期,利息的計算,各期以該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隔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或企業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應在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並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7.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此外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亦屬存款利息但是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規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儲金利息可以免稅。 另外,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也不可以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及第14條之1) 更多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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