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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可以讓來讓去嗎? 這豈不是「政府機關」帶頭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依據所述的情形,本案應該是「政府機關」委託「民間機構」完成某一專案著作,「民間機構」再轉請「專家學者」實際完成專案。 爭議之所在,在於「民間機構」與「專家學者」之約定,引起「專家學者」不滿。 本案涉及兩個契約,一是「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的委託契約 (以下稱A契約),二是「民間機構」與「專家學者」的委託契約 (以下稱B契約),而「民間機構」為履行與「政府機關」的A契約中之義務,必須先將與「專家學者」的B契約處理好,否則就容易出狀況。 在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的原則下,著作一旦創作完成,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必作任何登記或申請程序。
2005年5月初,在美國發生了一件有趣的爭議,涉及到「頑童流浪記」的著作人格權議題,引起關注。 「頑童流浪記」有兩個重要的主人翁,Huck與Jim是好朋友,不過,Huck是白人,Jim是黑人。 美國馬里蘭州某一個 鄉下的小學裡,學生們在學校中以「頑童流浪記」為藍本,演出話劇。 其中,一個黑人小朋友扮演Huck,一個白人小朋友扮演Jim,沒人認為有甚麼不對。 由於演出太成功,學校想將其在地區電視台播出,以展示學校課外活動成果的優越。
一切都是利益分配的議題。 本案在2016年1月6日經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判定,獼猴不是人類,對於獼猴的自拍照,不能享有著作權。 2018年4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支持地方法院之判決,在此之前,David Slater已經於2017年9月與PETA達成和解,同意捐出攝影集獲利之25%給PETA進行獼猴保育所需,所以,本案上訴法院之判決,純屬著作權法之適用結論,各方利益已先透過和解程序,獲得均衡。 好在,上訴法院要求PETA應該承擔David Slater之律師費用,這對David Slater是有非常重要的實質意義,因為對David Slater而言,本案純屬無妄之災,PETA要凸顯保護野生動物之議題,不該讓David Slater受到支出鉅額律師費的重大損失。
在目前政府委外案件日益增多之情況下,政府機關之委託案,關於著作權相關問題方面,如何在事先作好防範侵權措施,委託案進行中嚴格控管每一環節,如不幸發生侵害爭議得否妥為因應,成為重要之課題。. 壹、在事前防範方面,可從受託對象之選取與明定 ...
針對這項議題,引發各界不少議論,值得仔細探究,釐清爭議。. 一、甚麼是「智慧創作專用權」?.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因此,「為保護 ...
企業經營者對於委外案件的著作權歸屬,必須明白其法律規定,方得取得較有利的地位,專業人員受任處理專案,亦不可忽視著作權歸屬。 委外案件的著作權歸屬,主要應注意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前者是關於公司與員工間的關係,後者是關於 ...
經濟部發布防盜拷措施排除適用之認定要點. 作者:章忠信. 95.04.13.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歷經一年半之研擬討論,經濟部終於在95年3月23日發布防盜拷措施排除適用之認定要點,這項正式名稱為「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之發布,攸關科技產業發展與廣大消費者權益,但並未引起各界關注,甚為可惜。 「科技保護措施」規定是近十年來為鼓勵著作權人在數位化環境中以科技措施保護其著作權,乃在著作權法中新增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著作權所採之科技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