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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哉問. 誤用別人的圖檔,算是故意還是過失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2059 因不小心,誤用一張他人從LINE群組傳來的圖轉到臉書上,並無故意侵權。 在接到著作財產權人侵權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立即將圖下架,請求原諒。 但法官仍判定我侵權之故意,這樣合理嗎?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2. 作者:章忠信. 2024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關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規定故意或過失都要賠償,為何侵害著作權的處罰,卻只處罰故意的行為? 侵害著作權,會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不同,所以責任認定標準也不同。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核心,在於損害賠償,由於不問侵害是故意或過失,都已造成著作權人的損害,所以,侵害不分故意或過失,都應該賠償。 所有的刑罰處罰,則都是以行為人的惡意為核心,刑法規定,犯罪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所以,若要處罰過失的行為,則要有特別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對於過失的處罰,所以只處罰故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3. <解説>. 本条は、被害者が侵害行為により製作された物又は主として侵害に供するために用いられた物に対する廃棄除去又はその他必要な処置の請求を規定している。 著作権者又は製版権者はその権利を侵害する者に対して、侵害排除請求権の他、侵害のおそれがある場合に侵害発生の防止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すでに発生した侵害については、損害賠償を請求できる他、侵害継続の拡大を防止するために本条の規定に基づき、法院に権利侵害行為により製作された物又は主として侵害に供するために用いられた物について、廃棄除去又はその他必要な処置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4. 第八十八條. 作者:章忠信. 第八十八條 (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更新日期 95.12.2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 ...

  5. 980 著作權被侵害後可採取甚麼法律途徑?. 關於著作權人於著作權侵害案件中所得採取之法律途徑,可區分為民事程序與刑事程序:. 民事程序:. 一、排除侵害請求權: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 (著作權法§84) 二、防止侵害請求權:著作權人 ...

  6. 原 告 蔡孟玶. 被 告 陳啟森.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字第3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5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 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 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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