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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非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風景特定區。. ()觀光地區。. ()原住民族地區。. ()偏遠地區。. (五)離島地區。.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 ...

    • Part 1 我們先來說明民宿申設的相關規定
    • Part 2 民宿登記申請人資格該注意什麼呢?
    • Part 3 民宿建築物相關規定也需要注意喔!
    • Part 4 其他有關登記審查、賦稅、及登記費用繳交說明

    一、「民宿」為何叫民宿?它的定義是… 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民宿管理辦法第二條) 二、經營民宿,需要取得什麼證明後才能開始合法營運? 經營民宿應向各地方政府申請「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始得營業。 三、申請經營民宿要向哪個單位提出呢? 各地方政府觀光主管機關。 四、地區很重要,什麼地區才可以申請設置民宿? (一) 非都市土地。 (二) 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1. 風景特定區。 2. 觀光地區。 3. 原住民族地區。 4. 偏遠地區。 5. 離島地區。 6. 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7.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

    一、申請人和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時,可否申請民宿登記? 申請人(經營者)如非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會同所有權人,並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臨櫃核對身分後申請,若所有權人未能會同辦理,使用同意書應依「公證法」規定,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三、四款) 二、民宿建物或土地為數人共有,該如何提出申請民宿? 民宿登記申請人如非土地或建物之唯一所有權人,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提具其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辦理。又出具使用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數,依民法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規定,行使...

    一、什麼建築物可以經營民宿?有無任何限制? 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之地區內「住宅」及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其經營者為農舍及其座落用地之所有權人者,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民宿不得設置於集合住宅或地下樓層,但以集合住宅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且申請人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保留民宿登記廢止權之附款,核准其請。(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二、民宿建築物的設施應符合什麼規定?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建築物設施基準應依建管法令有關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定之。(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交...

    一、政府審查民宿登記案流程為何? 觀光旅遊局受理民宿申請,會先審查所附書表文件是否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不符者請申請人補件),再採實地現勘及書面審查方式,請建管、消防、都計、衛生等單位會同審查,符合規定者,即通知申請人向產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繳納規費三千元,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條) 二、經營民宿相關稅賦有什麼規定? (一) 所得稅: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惟經營者仍應將經營民宿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 房屋稅:符合前項規定之民宿,其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未符合上開要件者,則...

  3. 臺北市因都會特性及法規限制目前陽明山國家公園」、「合法立案之休閒農場或休閒農業區內農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可設置民宿申請人應先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觀光傳播局申請登記並於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4. 2023年11月20日 · 什麼建築物可以經營民宿有無任何限制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之地區內住宅及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其經營者為農舍及其座落用地之所有權人者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民宿不得設置於集合住宅或地下樓層但以集合住宅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且申請人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保留民宿登記廢止權之附款核准其請。 (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二、民宿建築物的設施應符合什麼規定?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建築物設施基準應依建管法令有關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5. 2016年12月20日 · 民宿申設相關規定. 一、「民宿」定義? 答: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 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 二、經營民宿需要辦理登記嗎? 答:經營民宿不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但須向各縣市政府申請「民宿登記證」及. 「專用標識」。 (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三、申請經營民宿要向哪個單位提出? 答:本府觀光旅遊局觀光事業科。 (新營區民治路36號 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6樓) 四、什麼地區才可以申請設置民宿? 答:1.風景特定區。

  6.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風景特定區。 (觀光地區。 (原住民族地區。 (偏遠地區。 (離島地區。 (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 (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三、國家公園區。 第 4 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

  7. ::: 民宿登記說明. 合法民宿判斷標準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民宿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 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 。 民宿之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民宿之經營規模 :應為客房數8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240平方公尺以下。 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1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400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民宿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申請書。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