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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審理會台字第135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原為第五庭申股法官聲請案等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2024-05-03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審理109年度憲二字第508號陳啟彬聲請案受刑人勞作金案),原定行言詞辯論之庭期延期舉行新言詞辯論期日另行公告. 2024-05-03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4196號鍾淑姬聲請案等(禁止選前公布民調案),原定行言詞辯論之庭期延期舉行,新言詞辯論期日另行公告. 2024-05-01. 案件訊息. 公開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至第500號解釋卷內文書公告. 2024-04-26. 新聞稿. 113年憲判字第3號及第4號判決新聞稿. 2024-04-26. 案件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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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 ...

    • 審理程序

      立法沿革與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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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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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36年憲法規定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職權 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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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大法官 伯祥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 ...

  2.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

    • 聲請人王光祿(下稱聲請人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六)等,有關:1、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2、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
    • 聲請人潘志強(下稱聲請人二)因違反野保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三至六等,有關:1、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系爭規定三至六禁止或限制原住民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已侵害其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2、系爭規定三是否僅限於「傳統文化、祭儀」而不包括「自用」,以及是否僅限於「一般類野生動物」,而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均未明確規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況系爭規定三未明文納入原住民族基於「自用」而獵捕野生動物,已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19條規定;3、系爭規定五及六相關申請規範,限制原住民族從事狩獵之行為,與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有扞格之處,有牴觸憲法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之疑義等語,聲請解釋憲法。
    • 聲請人周懷恩(下稱聲請人三)因違反槍砲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將原住民持用生活工具之槍械除罪範圍,僅限於自製獵槍、漁槍,及限定槍械之種類、式樣,限制原住民族不能依既有狩獵之生活方式與文化傳統,使用較安全之現代化制式獵槍、空氣槍或其他狩獵用槍,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聲請人陳紹毅(下稱聲請人四)因違反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四)有重要關聯性之系爭規定一,違反憲法第22條、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
  3. 2017年5月25日 ·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 當事人(憲法訴訟法第6條)
    • 言詞辯論(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26條)
    •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決門檻(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75條、第80條及第87條)
    • 憲法法庭判決(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39條、第40條及第42條)
    • 新法施行前確定終局裁判已送達之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機關爭議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相對人 。

    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其餘案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第42條第2項或第3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第59條第1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91條之規定。 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依第65條第1項聲請之案件,其爭議發生於本法修正施行前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1. 發布日期 : 108-01-04 2. 更新日期 : 109-02-12 3.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4. 2021年5月7日 · 王光祿等打獵釋憲案大法官於3月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7日下午4時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大法官指出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政府要我們傳承文化,又要抓人」原住民打獵遭判刑,最高法院首度聲請釋憲. 王光祿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後,原住民潘志強及桃園地院法官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將4件聲請合併,3月9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王光祿、潘志強、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等相關機關,並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

  5. 2018年12月19日 · 憲法訴訟法. 大法官. 大審法. 釋憲門檻. 周春米. 立法院. 司法院. 解釋新聞. 在立法院25年來六進六出的憲法訴訟法終於在昨18日三讀通過除了聲請釋憲門檻下修也增加了具名投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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