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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騷法第7條明定政府機關()對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義務,於知悉性騷擾事件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 以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達30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因應本次性騷法修正,本部於113 年3 月6日修正發布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因本次修法幅度大,各界皆需進一步強化內部性騷擾防治規範及措施,又鑒於強化場所主人之防治義務,及受理申訴調查處理流程之改變,與舊制有規範上差異,爰訂定本指引,以提供民眾、場所主人及各政府機關( 構)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原則性參考,並就性騷法等規範作相關說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 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 性平三法適用關係.

  2. 機關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 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 序中為申訴告訴告 發提起訴訟作證提 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 之人不得對其有不當之 差別待遇。 二、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 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 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

  3.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第 3 條. 本法所稱部隊,指國防部所屬單位。 本法所稱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4. 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調解期間得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程序. 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申訴.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 於20 日內查明) 否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 是. 具調查權之受理註單位. ( 於14 日內查明) 移送具調查權之受理單位,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直轄市、縣( 市)政府. 否. 是. 不受理. 受理. 移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確認 應受理. 函復調查單位續行調查.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 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 個月),並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7 日內開始調查,於2個月. 被害人有保護扶助需求. 不受理.

  5. 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之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 19. 機關對性騷擾行為人之懲處. .............................................................. 20. 七、其他注意事項. ...................................................................................... 21. 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流程圖(性工法) .................................. 23. 九、相關書表範本.

  6.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第 3 條. 本法所稱部隊,指國防部所屬單位。 本法所稱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7.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性騷擾申調會調查程序如下: ()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簽請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並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決定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騷擾申調會評議。 (三)性騷擾申調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四)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便其申請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