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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 ...

    • 第 29 條

      第 29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編章節

      編章節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沿革

      沿革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第 2-1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3.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第 21 條.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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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律與法規命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沿革. 中華民國77年6月25日行政院臺(77)財字第1778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4年11月1日行政院臺84財字第38805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24條、第37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第54條;增訂第16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 ...

  6.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20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7. 第一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二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8.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於六十九年十月二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十二次修正, 並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

  1.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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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及收據的收集、營所稅課稅方式及各類所得扣繳等基本概念,對於稅務基礎的建立可以提供很大的幫助. 學習稅務基礎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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