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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院副院長,是中華民國 監察院的副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全國各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 任期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正後改為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後任命。

  2. 院長、副院長和委員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下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政風室綜理各項業務

  3. 113年8月7日監察委員田秋堇、葉大華及蔡崇義,針對政府進口雞蛋緊急調度專案,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農業部。. 113年8月1日國家人權委員會新人事發布,林文程、葉宜津出任遴派委員,推選王幼玲擔任副主任委員。. 113年8月5日監察院邀請淡江大學資訊工程系 ...

  4. 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 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及糾舉權。 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 陳菊 。

  5. 監察院 是 中華民國 最高 監察 機關,簡稱 監院,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制度下的國家最高機關之一,負責行使 彈劾權 、 糾舉權 、 審計權 以及對 行政部門 提出糾正案,並在 1992年修憲 前與 國民大會 及 立法院 共同行使 國會 職權。 其主要由 監察委員 構成,設29人,由 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 院長 、1人任 副院長。 在監察院之下,設置 審計部 、 國家人權委員會 等2個中央二級機關。 依照五權憲法的設計,監察權從 立法權 中獨立產生,由監察院執行,既監督 行政權,又可避免立法權專制;至於監察權的概念,可追溯自 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

  6. 吳敦義副總統上午在總統府主持介紹第五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暨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記者會,除盼立法院能順利通過同意案,並期許本屆被提名人日後能發揮監察院憲政功能,進而促進廉能政治及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7. 蕭萬長副總統今天下午在總統府大禮堂主持記者會,正式向國人介紹第四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並說明提名審薦過程,同時向被提名人表達誠摯的賀意。. 副總統表示,此次監察委員獲推自薦人數比考試委員報名人數還多,共408位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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