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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簡稱立院;在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後,其普遍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國會,主責制定各項法律、審查中央政府 預算及批准條約,並向行政院政治問責。最早前身為民國初年立法機構之眾議院(1913年-1925年)。
4 天前 · 立法院作為國會,運作主要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1999年所制定,修訂之國會五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
2024年10月19日 · 立法院第十一屆立法委員於2024年1月13日選出,任期自2024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為當前中華民國最高立法機關立法院最新一屆立法委員,開會地點位於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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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