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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政府自行車道聯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低碳城市施政目標,展現自行車. 道建設成果,藉由自行車相關活動活化地方觀光產業並帶動運動休閒. 風氣,特設臺南市政府自行車道 ...

  2.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臺南市政府府交綜字第 1070181939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3.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管理轄內道路挖掘施工品質,提供用路 人舒適、順暢、安全之行車環境,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市轄內產業道路、水防道路、專用公路、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及本 市委託其他機關管理之道路,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4. 有關國內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茲分述如下:. 一、停車格位. (一)車輛停車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設置規則)第一百九. 十條規定,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 圍,同時對於專用性停車位(如裝卸貨 ...

  5. 一、設置條件. (一)十公尺以下道路之交叉路口,於支道(停車場出口)中心距建築. 線一公尺處觀察橫向道路建築物或邊溝之距離,當右側視距小於. 二十公尺,左側視距小於四十公尺時,得於適當位置設置反射鏡. 。 (二)十公尺以下彎道視距若小於三十公尺,得於適當位置設置反射鏡. 。 (三)十公尺以上之交叉路口,彎道經現場評估可提高行車安全視距亦. 可設置。 二、設置方式與原則. (一)反射鏡設置於道路路口、彎道、大樓或社區停車場出口前之公有. 土地內。 (二)反射鏡設置位置不可阻擋行人或車輛通行,儘可能設於截角扇形. 內或路面邊線內,以免妨礙車輛轉彎或通行。 (三)反射鏡角度儘可能使支道(停車場出口)車輛於路口處看清右側. 二十公尺或左側四十公尺以內車輛。

  6. 修築、改善或養護市區道路仍需維持行車者,應明顯標示維持行車之車道 ,並設置警告標誌。 第七條 管理機關對市區道路應經常養護,並維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應迅 速修復。

  7. 所有條文. 第一條. 臺南市為改善交通秩序,消除道路障礙,維護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 本自治條例有關本府警察局權限部分,由本府警察局執行。.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