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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一、實驗目的及方式(應與實驗教育計畫相符) (一) 目的(重點說明如下,請敘明學生申請實驗教育之目的) 1. 實驗教育的目的應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 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 2. 實驗教育的目的不應為準備升學考試,而規劃參加補習教育。

  2. 實驗教育的目的應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 實驗教育的目的不應為準備升學考試,而規劃參加補習教育。 問題及校園師生衝突等事件,不宜利用實驗教育作為解決問題�. ( 二) 方式( 重點說明如下,請敘明學生實施實驗教育之方式) 實驗教育之實施方式,應有如下具體安排,以符合實驗教育精神: 應有實際教學活動,不宜僅安排學生在家或補習班觀看教學影片。 容相關專長者擔任指導,不宜僅安排學生在家自行修習. 二、 課程與教學之實施( 重點說明如下,請敘明學生課程與教學之實施) ( 一) 課程、教學計畫應與實驗目的及預期成效相符。 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定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