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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6月29日 ·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國家有權准許或者拒絕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依法對外國組織在境內的活動進行管理。

  2. 2017年2月23日 · 爲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對外關係的職權
    • 第三章 發展對外關係的目標任務
    • 第四章 對外關係的制度
    • 第五章 發展對外關係的保障

    第一條為了發展對外關係,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維護和發展人民利益,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發展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關係,適用本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發展對外關係,促進友好交往。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奉行互利共贏開放戰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

    第九條中央外事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對外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對外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負責對外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加強同各國議會、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 第十二條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 第十三條中央軍事委員會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 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依法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對外關係,堅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推動踐行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推進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立體化的對外工作布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大國協調和良性互動,按照親誠惠容理念和與鄰為善、以鄰為伴方針發展同周邊國家關係,秉持真實親誠理念和正確義利觀同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維護和踐行多邊主義,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關係民主化,推動經濟全球化朝着開放、包容、普惠、平衡...

    第二十九條國家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建設。 第三十條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締結或者參加條約和協定,善意履行有關條約和協定規定的義務。 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第三十一條國家採取適當措施實施和適用條約和協定。 條約和協定的實施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條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加強涉外領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適用,並依法採取執法、司法等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對於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 國務院及其部門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建立相應...

    第四十條國家健全對外工作綜合保障體系,增強發展對外關係、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障對外工作所需經費,建立與發展對外關係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四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外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做好人才培養、使用、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國家通過多種形式促進社會公眾理解和支持對外工作。 第四十四條國家推進國際傳播能力建設,推動世界更好了解和認識中國,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

  3. 其他人也問了

  4.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 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5. 在現行制度下,中國大陸對外資與台商之投資保護適用不同法律。. 外資適用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 ...

  6. 2020年4月15日 · 根據《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將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規定。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促進全球共同發展,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系﹔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