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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EN
  2. plurk分享. 列印本頁. English. 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 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 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 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統. 第五章 行政. 第六章 立法. 第七章 司法. 第八章 考試. 第九章 監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相關單元.

  3.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4. www.6laws.net › 6law › law中華民國憲法

    • (國體)﹝1﹞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國體相關/特別規定】刑法§100-102。
    • (主權在民)﹝1﹞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相關規定】§3、§25。
    • (國民)﹝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相關規定】國籍法§1-6。
    • (國土)※增修§1~不適用。﹝1﹞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民大會相關規定】§25-34*國民大會組織法§8【國土相關規定】刑法§100-102。
  5. www.aac.moj.gov.tw › media › 17500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大會通過 法 及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央 相.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關 法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規,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三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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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w2.dbas.gov.taipei › RULE › A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 綱 .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三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8. 本條目記敘的是. 中華民國憲法. 通過於民國35年12月25日(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 制憲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于南京市. 公布於 民國36年1月1日. 有效期: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 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36年1月1日)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 b: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 以下中華民國憲法相關作品,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 曹錕憲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之議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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