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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 ...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修正日期】民國93年8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94年6月10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2124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原條文】 2‧.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2656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公布第11~18條條文【原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4488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條【原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6702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原條文】 5‧.

  3.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稱憲法增修條文,是中華民國 政府為回應民主化的呼聲與臺灣本土化風潮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5. 中華民國89年3月24日大法官解釋字第 499解釋該次修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86年7月21日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九九號解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增修條文

  6. English. 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 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 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 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統. 第五章 行政. 第六章 立法. 第七章 司法. 第八章 考試. 第九章 監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相關單元.

  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稱憲法增修條文,是中華民國 政府為回應民主化的呼聲與臺灣本土化風潮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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