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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制定,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2. 中華民國領土內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3. 我國憲法第四條 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 更之」,對於領土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 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4.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1923年 ...

  5. 2 天前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擁有中國主權,領土及於全中國(依固有疆域),但是目前的統治範圍只及於自由地區(即台澎金馬),不包括法理疆域的大陸地區,即一國兩區。

  6.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1.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1.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7.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制定,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8. 中華民國領土內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9. 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中華民國的領土分為臺灣地區和大 陸地區,而根據條例中的定義,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

  10.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其程序為: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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