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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及餘屋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座落於臺北市者: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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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7月10日 · 1. 借款人新貸或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規範之貸款成數。 2. 爲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該借款人切結聲明其願按申貸用途使用借款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並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Q4公司法人申辦之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住商」、「住辦」、「住工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答: 是。 惟如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法令規定該建物可供營業使用,且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 (出租除外)並有設立登記 (或切結於購置建物半年內辦妥設立登記),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並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者,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Q5: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3. 2020年12月7日 · 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對於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金融機構承作購地貸款,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借款人應檢附購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六點五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六、金融機構承作餘屋貸款,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金融機構鑑價金額之五成。

  4. 2021年12月16日 · 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有無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購置不動產)(以下稱房貸);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已有一戶房貸者: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住宅之購屋貸款,適用前點第一款規定。 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五、金融機構承作購地貸款,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一)借款人應檢附購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五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