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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正犯
    • ㄍㄨㄥˋ ㄊㄨㄥˊ ㄓㄥˋ ㄈㄢˋ
    • 釋義:
    •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與教唆犯、幫助犯、從犯的構成要件不同,刑罰的輕重也有區別。
    • 二人以上共同謀議要一起實行犯罪行為

      • 所謂「共同正犯」,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謀議要一起實行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於實行犯罪時,數個行為人間基於先前的共同謀議,對於犯罪採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相互利用他人的行為,以達犯罪的目的,這數個行為人就是共同正犯,都要負正犯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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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8年10月23日 · 共同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幫助犯 [1] 」,意義完全不同案例說明在案例一中A男和B男有相同犯罪目的也確實一起殺死C男屬於實行自己犯罪的正犯且因為是兩人一起行動又可稱為共同正犯 [2] 。 假如只有A男自己想殺C男,則A男屬於單獨正犯。 二、共犯: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 教唆犯:慫恿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真正行動。 幫助犯:協助他人實行犯罪,但不是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 例如明知對方買刀的目的是要殺人,仍讓對方購買,或明知對方要縱火殺人,仍協助運送油桶。

  3. 2018年10月18日 · 共犯指的是促成犯罪但未親自從事犯罪行為的人類型則有以下二種: (一)教唆犯 [2] 透過言語、文字、肢體動作等方式去引起行為人的犯罪意圖,而明示的慫恿、挑釁,或是默示的手勢、點頭等均包含在內。 例如A嗆B膽小不敢殺人,B憤而砍殺路人C,此時B是刑法第271條 [3] 第1項殺人既遂罪的正犯而A則是殺人罪的教唆犯共犯)。 (二)幫助犯 [4] 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 與教唆犯的差別在於,教唆犯是創造犯意,而幫助犯則是協助已有犯意者去完成犯行。 舉例來說,鎖匠A知道好友B要闖空門,於是出借開鎖工具(物理幫助)且教B開鎖技巧並跟B說闖空門必定成功(心理幫助),B因此持開鎖工具闖空門成功偷了一大筆錢。

  4. 2022年9月12日 · 共同正犯顧名思義是指兩個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刑事法上有許多種犯罪只要一個人即可完成犯罪行為這時如果是兩個人以上一起完成的話就會構成共同正犯不過並不是所有對於犯罪發生有影響力的人員都屬於共同正犯哦還要具備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這兩項要件才行用白話來講,「犯意聯絡」,指的是多數人主觀上打算一齊實現某個犯罪計畫;「行為分擔」,則是說多數人在客觀上相互分擔了犯罪計畫的一部分任務也就是彼此分工合作來執行這個犯罪計畫。 ※小筆記:①兩人以上+②犯意聯絡+③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二)如果成立共同正犯有何影響? 1.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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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7月19日 · 共同正犯是指不同行為人間具有共同的犯意去為這次的犯罪行為因而 雖然不是所有人都有對於罪名的傳統定義行為去進行參與 (比如說只有 把風、攝影、開車 ,而沒有殺人罪的殺人、傷害罪的傷害),但這些 有參與的人在法律上也通通都要對於涉犯刑罰的這些犯罪行為的後果進行分擔也就是會被論以共同正犯而也要以同樣的罪名予以論罪差別只在於刑度上的不同

  6. 指的行 為人 雖未親自 從事犯罪行 為, 但卻利用自己 的優勢地位操縱他人, 使他人 代為實行 犯罪行 為。 例如A持刀 架著B 的脖子, 命令B 持槍射殺C;A 謊稱自己 屋主, 叫搬家工人 把鄰居家的保險箱搬走;黑 道老大A命令手 下去販毒。 在這三種情況下,A 都透過他人 從事犯罪, 因此A 就是間接正犯。 ( 三)共 同正犯[1] 指的行 為人 並未親自 完成全部的犯罪行 為,而 是將犯罪行 為分成許多不可或缺的部分, 再透過多人 分工 的方式, 共同完成整個犯罪行 為。 舉例來說,A 將B 抓住, 再由C 搜刮B身 上的財物, 此時A、C 就是共同正犯。 三、 什麼是共犯? 類型有哪些? 共犯指的促成犯罪, 但未親自 從事犯罪行 為的人, 類型則有以下二 種:

  7. 2021年5月29日 · 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惟 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 。

  8. 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