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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2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
      www.freeway.gov.tw/Upload/20160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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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之基本理念.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 所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包括所有行動不便者可能使用到的建築設施,包括通路、樓梯、昇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停車位等. 肢體障礙者之特性與需求. • 肢體障礙者包括平衡機能障礙者,在生活環境中易遭遇之問題,主要可分成三類,包括上肢障礙者,主要為握力與巧緻動作受限制,下肢障礙者則為上下高差困難,輪椅乘坐者則受到輪椅通行寬度及不可有高差之限制。 規劃設計重點: 3.1 輪椅乘坐者. 輪椅分為手動與自動,設計之基本要求為輪椅乘坐者可自行出入及使用建築物,其規劃設計重點為: 通路無高差,高差處需設置坡道或昇降設備。 確保出入口及通路所需寬度。

  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係指建築設施在設計施工時考慮 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 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

  4.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

  5. 1.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定義. 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可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 ...

  6. 一、什麼是「無障礙設施」.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仍為無障礙空間的一個基本要求,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無障礙設施的項目依目前規範有: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 ...

  7. 無障礙建築物. 全面無障礙.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 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 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第一百七十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二、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其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8. 第167 條之3.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在三層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