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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住宿旅客需要登記哪些事項?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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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旅館業管理規則」 以及「⺠ 宿管理辦法」 中, 均有規定住宿業者必須登記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立 法理由說明需要登記的理由是為了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安全,因此住宿業者確實可以要求登記、 影印身 分證資料, 然而 依照個人 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必須基於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安全的特定目 的,而如果是為了分析旅館的來客資料, 或寄送廣告信等, 就必須另外符合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20 條的規定才可以。
  1. 其他人也問了

  2. www.dbaweb.tcg.gov.tw › TempRules › rules法 旅館業管理規則

    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

  3. 2019年6月21日 · 住宿業者若是為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安全需要,於入住時依法可以請求住客提供身分證資料登記影印,但是因此蒐集的資料除非有其他法律允許的理由,不可以挪為他用。

  4. 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 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 附表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JPG
  5. 住宿業者若是為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安全需要, 於入 住時依法可以請求住客提供身 分證資料登記影印,但是因此蒐集的資料除非 有其他法律允許的理由, 不可以挪為他用。 註腳. [1]這邊所寫的行 為, 是參考個人 資料保護法的行 為種類, 可以看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3至5 款:「 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三、 蒐集: 指以任何方 式取得個人 資料。 四、 處理: 指為建立 或利用 個人 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 輸入、 儲存、 編輯、 更正、 複製、 檢索、刪除、 輸出、 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 利用: 指將蒐集之個人 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6. 觀光旅館業應登記每日住宿旅客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 20 條

  7.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最新訊息

  8. 旅館業登記說明. 合法旅館判斷標準: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旅館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 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