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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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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所獲配自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不論該第三地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07.05.30【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6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83)台法字第39340號令修正發布第4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行政院(87)台法字第21470號令修正發布第1、4、5、6、9、10、18、26~29、31、33、34、39、43、47、56條條文;增訂第25-1~25-8、54-1條條文;並刪除第12、16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91)院臺秘字第0910081013號令修正發布第3、56條條文. 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係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自八 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發布以來,迄今歷經六次修正。
民國81年7月31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民國81年9月16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81年9月18日起施行 民國82年2月3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0450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並自82年9月18日起施行 民國83年9月16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5545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在兩岸關係發展上,具有歷史里程碑之意義,對於兩岸交流秩序之建立,及兩岸良性互動關係之推展,已發揮奠定基石之作用。. 本條例之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