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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 · 我們接受預定簽約時間後,申調該筆土地謄本,發現該筆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方式登記所有權,該持分1/4由2個所有權人公同共有,所以撥電話請求賣方務必2位共有人一併到場,才能辦理該次的所有權移轉,才知道誤會大了! 買方認定的價格是該筆土地的潛持分1/8,偏偏該筆土地的產權,和買方想像的不一樣,如果要買其中的1/8必須請在大陸的大哥回台灣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他們倆各自取得1/8的持分所有權,才能再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或是請大哥一起出售該筆土地,那買賣的持分是1/4非買方所說的1/8。 賣方聽到後面有難色,因為大哥回台灣有相關難度,至於什麼原因,因為欲言又止,我們就不再追問原因,賣方問該怎麼辦? 依照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2022年7月7日 · 共有土地怎麼賣? 多數決如何成立?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在共有人眾多的情形下,如果處分整塊土地前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將會影響土地的充分利用,容易形成擱置的問題。 因此該法規定,只要超過了 1/2 的共有人同意,且這 1/2 共有人的土地持分相加後大於 50% ,就可以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在不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整塊土地賣掉。 而有一個特別的狀況規定在此項的但書之中, 當少部分的共有人,甚至只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其土地的持份加起來大於 2/3 ,便可以不計算人數的多寡、不受超過半數的限制, 自行把整塊土地賣掉。 只要在賣掉後將賣得的錢依照土地持份,分給其他的共有人即可。 優先購買權.
2021年3月9日 ·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但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繼承人是不能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的,所以假如想要出賣或轉讓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的話,勢必需要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繼承人協議為分別共有的登記. 遺產可由繼承人達成協議,共同向地政事務所為分別共有的登記,但「協議」就是所有繼承人之間的契約,契約要成立,就必需「全部」繼承人都出面且達成共識才行。 所以當公同共有人越多時,要達成協議分割就會越困難,這時就需要透過法院裁判了。 其中一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轉為分別共有.
2020年8月27日 · 公同共有土地買賣時的 2 種彈性選擇. 舉例說明: 也就是說,1是需要人和土地這二個條件都要過 1/2,但2只要土地超過 2/3,人數不限制,即可成立。 而1和2只要有一項符合就可以了。 如果說土地是一塊蛋糕,同時 A, B, C, D, E 五個人共同擁有,當要賣這塊蛋糕的時候, 1.如果 A, B, C 三位擁有的人持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蛋糕,賣蛋糕就可以成立。 2. 如果 A 擁有的蛋糕超過 2/3,那麼不論其它B, C, D, E 是否同意,賣蛋糕就可以成立。 而賣蛋糕只要符合 1 或 2 的條件即可成立哦! 不過不論是土地買賣或變更時,都一定要書面通知其他土地擁有的人,如果沒辦法用書面通知,也要公告哦! (更多優先承買權,請詳閱 此篇)
2023年10月23日 · 當家中長輩過世,兄弟姐妹面臨一同繼承遺產時,有時候就會出現「 分別共有 」或「 公同共有 」的情況,如果多個繼承人對共有物的使用和處理意見不一致時,糾紛便很容易發生! 究竟「 不動產共有 」都有哪些分割方式呢? 如果遇到共有土地糾紛,我們又該如何處理? 内文將一一為你解答這些不動產共有中常見的疑惑和問題。 共有是什麽? 一般情況下,一個物品的所有權人通常只有一個,這種情況在大家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 比如今天去商店買個東西,那麼你所購買的物品,就會只有你一人獨自占有該物品的所有權。 由此可知,當一個物品「同時存在多個所有權人」時, 這個物品我們就稱其為「 共有物 」。 而根據不同的共有特性,共有物還可以再細分成「 分別共有 」以及「 公同共有 」兩種,接下來筆者將為各位詳細說明兩者的差異!
共有土地買賣眉角多,那是因為持分地涵括了公同共有以及分別共有這兩種,若這塊土地屬於公同共有,則無法直接進行買賣,因為無法直接評估每個持分人所持有的產權比例;當此塊土地為分別共有,則可以單獨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比例進行分別共有土地買賣。
2023年10月22日 · 2023-10-22. 甲、乙、丙三人繼承到父親的一筆土地,因三人尚無分割共識,故登記為甲、乙、丙三人公同共有,而此筆公同共有的土地,可以直接將其所有權移轉給他人嗎? 公同共有「物」的處分,有條件允許. 公同共有動產之處分,應得全體同意.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公同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得多數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2024年3月1日 · 知道何謂公同共有嗎?當您遇到未辦繼承加公同共有,能不能處理?讓唐總來告訴你!
2020年1月6日 · 2020-01-06. 遺產尚未分割前,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在解除共同共有關係前(分割),尚不得處分該公同共有物。 而公同共有物是否可強制執行呢? 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繼承了遺產,可否趕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呢? 不可對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對於個別遺產,於分割遺產前,並無應有部分之可言,各繼承人也還不能按各人應繼分之比例,予以處分或行使其權利,所以債權人亦不得對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 所以強制執行標的,如果債權人是寫「債務人名下 土地之應有部分1/3」,就不適法,無法執行。 可以對公同共有之「權利」聲請強制執行.
公同共有沒有所謂應有部分,但和應有部分不同,各繼承人是基於公同關係共有一物,必須透過分割處理,使公同共有關係消滅。 至於,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得自由出賣其應有部分。 二、 應有部分之處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土地共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三、出賣共有土地並移轉登記 (共有物之處分)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共有土地之處分,依「多數決」為之。 不同意出賣之他人共有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或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請求分割共有物。 這裏的「處分」,指買賣、交換、共有土地建築房屋及共有物之拆除等法律上處分與事實之處分,不包括共有土地分割。 四、共有土地之出租. 出租應屬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 應由共有人同管理而為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