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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 105000926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5 、 7 、 9 、 10 、 15 、 17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三 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3. 一、「數量」欄,請視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情況填列擬銷毀檔案總案卷數或總件數;例如: (一) 以案卷為單元編製檔案銷毀目錄者,銷毀檔案數量計 10 案 50 卷,請填列 10 案(50 卷)。 (二) 以案件為單元編製檔案銷毀目錄者,銷毀檔案數量計 100 件,請填列 100

  4.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 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執行受託事務產生之檔案銷毀,適用之。 16.2. 主要適用法令. 16.2.1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16.2.2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16.2.3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16.2.4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16.3. 名詞定義. 16.3.1 銷毀.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5. 首先,審核擬銷毀檔案目錄時,應先就法定形制要件加以檢 核,包括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格式、整理排序、頁碼編訂、裝訂成冊 並加裝封面;以及檔案銷毀計畫制定格式等,是否均依本手冊 16.4.1.1 至16.4.1.4 各項規定辧理,如有未符情形,應請確依前開

  6.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 ...

  7.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N.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銷毀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 二、擬銷毀檔案現在存放地點。. 三、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四、依第七條規定調整保存年限者,其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 ...

  8. 一、劃定檔案清理範圍. 依據機關檔案. 數量、人力、保存狀況、空間等資源,依類別或年度等,研訂檔案清理計畫,確立檔案清理範圍、作業時程. 屬非例行性且案情具關聯性之業務性檔案. 不應僅劃定以1年為清理範圍,應考量檔案案情完整性,將全案納入清理範圍,且 ...

  9. 各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定期保存檔案銷毀: 檔案內容所涉業務無未了案件;未涉民眾重大權益、債權債務關係;未具內外在使用需要或參考價值者,始得依規. 定辦理銷毀。 全案或全卷屆保存年限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依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或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之清理處置列屬「屆期後鑑定」者,應依第15章鑑定完成鑑定程序,並擬具鑑定報告,屬無續存價值者,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會計憑證、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應依會計法規定,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銷毀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機密檔案應於完成解密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機密檔案附件未成就解密條件者,應俟附件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及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規定完成解密程序後,始得併本文依規定辦理銷毀。

  10.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檔案法第十二條第. 四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配合檔案法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九. 十四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 鑑於電子檔案技術發展與. 管理趨勢,機關對於保存年限級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