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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0月29日 · (一) 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二項)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項)」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四 七號解釋參照)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

  2. 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將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性言論物品限縮在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二、因此,凡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即便有附加封套、警告標示仍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性物品。 除此之外「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則必須在未附加封套或適當的安全措施下而為傳布,才構成刑法第235條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罪。 回上一頁.

  3.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6.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 司法審查 加以確認,與 法律明確性 原則尚無違背。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7. 陳子平,散布猥褻物品,合憲論,違憲論,猥褻文書,猥褻,社會善良風俗,查泰理事件,性表現,表現自由,猥褻物品,羞恥,厭惡,散布,利益衡量,純露骨,刑法第235條,釋字617號,

  8. 刑法第235條處罰散布猥褻物品的行為然而何謂猥褻概念透過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區別硬蕊與軟蕊資訊的方式仍然無法透過社會心理情緒的反應以及與藝術性醫學性物品的區分方式實質認定何謂猥褻資訊本文根本質疑類型化區分言論的方式主張猥褻概念只是社會區分性常軌與性變態的建構產物該建構行為類型並予以規制的方式是否具正當性仍須回到刑法的法規範目的做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