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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適用勞基法前後資遣費分段適用原則: 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
本試算表已改版, 請點選下方連結繼續進行試算。 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 請點此.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94年7
2024年10月4日 · 2. 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計算公式. 勞工可以透過勞動部網站來使用非自願 離職 資遣費試算工具,幫助自己更準確地估算資遣費。 要使用這個試算表,只需輸入入職日期、離職日期、所在行業類別和「月平均工資」即可。
資遣費怎麼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主要以員工受雇的年資為基準,又分為舊制和新制兩種算法:兩者以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開始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分界,在 勞退條例實施後入職 的員工, 資遣費一律適用新制;而在 勞退條例實施前入職 的員工, 可以選擇全部使用舊制或新舊制混合,若選擇後者,則會將 勞退條例實施前的年資和實施後的年資分開計算,並分別適用舊制和新制。 舊制下的規定,是 每工作滿 1 年,就應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包含薪水、獎金、加班費等)作為資遣費,未滿一年的部分,則依比例計算,並且是 以月為單位,工作未滿 1 個月也視為 1 個月。
什麼是遣散費? 遣散費(又稱資遣費)是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支付給勞工的補償金。遣散費分為新制和舊制兩種計算方式。舊制適用於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且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
2024年9月12日 · 新制下的資遣費計算(2005年7月1日後實施) 計算方式:每滿一年,發放相當於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最高以6個月為限。 年資不滿一年:對於年資未滿一年的部分,按月份比例計算,即1個月等於1/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