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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適用勞基法前後資遣費分段適用原則: 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

  2. 本試算表已改版, 請點選下方連結繼續進行試算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 請點此.

  3.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94年7

  4. 2024年10月4日 · 2. 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計算公式. 勞工可以透過勞動部網站來使用非自願 離職 資遣費試算工具,幫助自己更準確地估算資遣費。 要使用這個試算表,只需輸入入職日期、離職日期、所在行業類別和「月平均工資」即可。

  5. 資遣費怎麼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主要以員工受雇的年資為基準,又分為舊制和新制兩種算法:兩者以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開始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分界,在 勞退條例實施後入職 的員工, 資遣費一律適用新制;而在 勞退條例實施前入職 的員工, 可以選擇全部使用舊制或新舊制混合,若選擇後者,則會將 勞退條例實施前的年資和實施後的年資分開計算,並分別適用舊制和新制。 舊制下的規定,是 每工作滿 1 年,就應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包含薪水、獎金、加班費等)作為資遣費,未滿一年的部分,則依比例計算,並且是 以月為單位,工作未滿 1 個月也視為 1 個月。

  6. 什麼是遣散費? 遣散費(又稱資遣費)是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支付給勞工的補償金。遣散費分為新制和舊制兩種計算方式。舊制適用於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且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

  7. 2024年9月12日 · 新制下的資遣費計算(2005年7月1日後實施) 計算方式:每滿一年,發放相當於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最高以6個月為限。 年資不滿一年:對於年資未滿一年的部分,按月份比例計算,即1個月等於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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