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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異動前後名冊 專戶統一編號 負責人 電話 營利統一編號 傳真 地址 本屆委員名冊任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異動後 異動前 職別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職稱 到職日 姓名 資 方 主任委員 委員 ...

  2. 2.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不宜由【董事長、董監事、負責人配偶、襄理、協理、總經理、副總經 理、經理、副理、廠長、副廠長、人事、總務主管、特助】等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擔任

  3. 修改(增訂)勞工退休辦法. 依據內政部 (75) 台內勞字第465547號75年12月16日解釋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同法第55條第3項規定「本法施行,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又 ...

  4.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相關資料變更申請書.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統一編號: 於適當 處打(ˇ)或( ),顯示欲辦理之變更事項. 發文日期: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應備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印鑑卡】、【更換印鑑聲請 ...

  5. 監督委員會委員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3 人至15 人共同組成【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總委員數以奇數為宜( 不含後補委員)】,其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2, 但僱用勞工人數2 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2 分之1。. 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 ...

  6. 其法源依據為何?.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

  7. (二)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公司名稱變更後員工年資併計)範本僅供參考 (三)印鑑證明(雇主、主委、副主委若在職需至戶政辦理) (四)更換印鑑聲請書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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