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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2. 12 .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 ...

  3. 勞工退休金條例提供有關勞工退休金的規定和相關法律資訊。

  4. 2021年10月20日 ·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例如: A 勞工平均工資為 30,000 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 3 年 6 個月 15 天,則新制資遣費計約 53,125 ...

  5.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

  6.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7. 法條內容. 12 .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相關法條 7.

  8.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9.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中華民國93 年6 月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2182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8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中華民國96 年7 月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53 條條文;修 正之第1 項及第2項規定, 溯自94 年7 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5 日總統華 ...

  10.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 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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