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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2. 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壹、依據 依110 年8 月20 日「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 次會議」 決議,指示各有關部會盤點現行對危險化學物質(品)(以下 簡稱危險化學物品)管理法令與措施的有效性、落實執行,且

  3. 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壹、依據 依110年8月20日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次會議 )決議,指示各有關部會盤點現行對危險化學物質 品 以下簡稱危 險化學物品 管理法令與措施的有效性、落實執行,且從可能

  4.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

  5. 內政部消防署針對儲存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工廠每半年邀請轄內地方 勞安、環保、工業、工務及建設等機關,進行聯合檢查,強化相關機關橫向與縱向之協

  6. 危險物質異常處置及貯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壹、依據 依110年8月20日「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次會議」 決議,指示各有關部會盤點現行對危險物質(品)(以下簡稱 危險物品)管理法令與措施的有效性、落實執行,且從可能從

  7.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作:指對於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 二、運作者:指從事前款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三、處置: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置放或貯存之行為。 四、最大運作總量:指化學品於任一時間存在於運作場所之最大數量。 第 4 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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