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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2. 國家安全法. 中 華 民 國 111年 6 月 8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21號. 第 一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3.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

  4. 國家安全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一日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23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76)台內字第15651號令定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施行(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 2‧.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667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81)台內字第26600號令定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3‧.

  5.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會銜擬具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 ...

  6.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 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 ...

  7.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