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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簡稱無戶籍國民,是指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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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簡稱無戶籍國民,是指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4. 本次修正係配合國家留才攬才政策及簡政便民措施,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申請變更居留原因或定居,居留期間每次離臺未超過3個月,可免附證明文件,並放寬來臺居留事由為投資或應聘之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屆滿前,留臺覓職

  5. 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1 停留 2 居留 3 定居 收合 關於本署 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 沿革與願景 首長簡介 業務內容 重大政策 聯絡資訊 公告資訊 新聞訊息 行政公告 徵才消息 法案動態 活動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 申辦服務 ...

  6. 狀況確認. (一)申請人為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及第二款之適用對象,為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申請人為第三款至第六款之適用對象 ...

  7.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8. 20世紀 初期的 臺灣 屬於 大日本帝國 統治之下 , 臺灣總督府 於1905年( 明治 38年)進行了 臺灣歷史 上首次的 人口普查 ,稱為 臨時台灣戶口調查 。. 並在1906年(明治39年),依照調查結果並仿照 日本內地 實行的 戶籍 制度,對居住在臺灣的個人和家庭編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