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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位司法院 大法官

      • 15位司法院 大法官 組成,依憲法訴訟法的規定負責審理以下內容 :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 裁判 憲法審查案件、 機關爭議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 解散 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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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第79條第2規定,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 ...

  3. 一、解釋權及憲法法庭審判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大法官掌理。. 大法官15人(其中1人並為院長、1人並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 ...

    • 司法院解釋憲法之事項由誰掌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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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5. 解釋文. 1.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 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 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

  6.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司法解釋

    釋字第17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25 日. 解釋文:.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 其所有關司法機關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理 由 書: 查司法院關於所掌事項,是否得向立法院 ...

  7. www2.judicial.gov.tw › FYDownload › P03_01_detail大法官解釋_相關資料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前段復規定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以故,法律與命令之違憲審查由大法官職掌,此為憲法所賦與之職權,如有逾越,即係自行擴權,本於「司法自制」,應予避免。至於最高法院為司法院

  8.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第79條第2規定,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