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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按商業登記法(以下稱本法)第5條各款規定之小規模商業,毋需辦理商業登記,但小規模商業依法辦理商業登記者,自應受商業登記法之規範。 是以,商業有本法第2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 ...
第5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函釋內容. (應經許可之商業登記) 第6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 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裁判. 第 6 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 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第五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 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第六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第七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 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 登記事項。
按商業登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又同法第4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 ...
請問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定義為何?. 經營小本生意,每3個月繳1次營業稅,需要辦理商業登記嗎?. 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各款小規模商業定義如后︰1、攤販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 一般而言,攤販之經營處所 ...
正公布全文 3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15 條第 2 項、第 23 條 、第 26 條第 2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0980006249 號令發布
商業登記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4月19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5月4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29條. 2‧.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2條. 3‧.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5814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1條. 4‧.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310400號令修正公布第4、31~36條條文;並刪除第37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1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