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噪音管制標準值降低五分貝(dB(A) )。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單位:分貝) 管制區 音量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 57 47 40 第二類 72 57 47 第三類 77 62 52 第四類 82 72 62 道路交通噪音環境音量標準 道路交通噪音環境音量(單位:分貝) 管制區 均能音量(LEQ)
新北市現有的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方式可分為人工及自動兩種,環境及交通噪音人工測站共二十八站,交通噪音自動測站則有二站。 重要管制工作 充實稽查管制之法源依據。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 ...
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5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65143號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 ...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噪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 (一)道路: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樓板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二、道路: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 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三、道路邊地區: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寬. 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 四、航空噪音防制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 音干擾情形所劃定之防制區。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