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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農業區土地,其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基地得免臨接道路。

  3. (十二)建築基地沿地界線設置之圍牆,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為 原則。 但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且高於二點五公尺部分之透

    •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 府授都設字第1090308101號 函
  4.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臺中市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不含 新市政中心,以下簡稱本地區 之建築物設計、景觀設計、交通系 統設計、廣告招牌之設置、公有建物及設施等事項之審議,依都市 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 公有建築之審議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 點規定辦理。 (二) 公用事業(包括電信局、航空站、大客車運輸業之轉運站、公私 立大型醫院、文大及文教區等)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超過一萬 平方公尺者。 (三) 新建建築達以下規模: 1.新建建築樓層高度超過十二層(不含十二層)。 2.住宅區新建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 3.商業區新建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5. 一、材料: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週,以厚度一點二公釐以上. 鋼鐵或金屬板為材料,設置高度二點四公尺以上、四點. 五公尺以下,定著於基地上之密閉式安全圍籬。. 但道路. 轉角二公尺範圍內,得改設透空部分未超過六公分見方. 之網狀固定式圍籬。. 施工場所 ...

  6. 臺中市指定牆面線地區,其退縮部分得計入面前道路寬度。 前項所稱牆面線係指以高度三點五公尺以上且無礙市容觀瞻及人行通行之 圍牆、牌樓、牌坊、裝飾塔、光廊、迴廊、光柱、列柱、植栽綠籬或其他 經都發局認定之構造形式所型塑之界線。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 臺中市 / 都發類
    •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7. 【轉知公文】內政部檢送「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 本文: 基於維護都市景觀,建築物間之日照、通風、採光等功能,爰有適度規範圍牆高度之需要,上開原則請納入地方自治法規,作為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審查之依據。

  8. 第一項用途建築物未設計挑空者,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構造設計時,其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