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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第 8 條.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學校團體完成 ...

  2.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地政士考試及格包括本法施行前考試院依法規劃並於本法施行後舉辦之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九十四年十二月 ...

  3. 編章節條文.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 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中華民國國民經 ...

  4.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曾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三、曾依 ...

  5. 地政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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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1年1月27日 ·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 法。 第二條 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8.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不 動 產 交 易 安 全 , 保 障 人 民 產 權 益 , 建 立 地 政 制 度 , 特 制 定 本 。 第 二 條 地 政 應 精 通 專 業 法 令 及 實 務 , 並 應 依 法 誠 信 執 行 業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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