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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勞申請可分為哪兩大類?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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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看護類、非家庭看護類

      • 外勞的工作可粗分為兩大類:家庭看護類、非家庭看護類。 其中家庭看護類又分為三種:家庭幫傭、家庭看護以及機構看護。 非家庭看護類:製造工作、營造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外展農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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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4月15日 · 在台灣所進行的外勞申請可簡單分為2大類分別是家庭幫傭家庭看護機構看護型的社福外籍勞工申請及營建業製造業近海遠洋漁業型的產業外籍勞工申請」。

  3. 2024年4月3日 · 外勞的工作可粗分為兩大類家庭看護類非家庭看護類其中家庭看護類又分為三種家庭幫傭家庭看護以及機構看護非家庭看護類製造工作營造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外展農務工作。 外勞移工類型表. 外勞申請來台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移工來台的各種工作及工作內容,根據 勞動部網站 敘述如下: 家庭幫傭: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家庭看護: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機構看護:在長期照顧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製造業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營造業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4. 2023年8月17日 · 以下將外籍勞工統整成4大類外籍勞工家庭看護工機構看護家庭幫傭。 外籍勞工 : 多半泛指藍領階級之工人,從事勞力工作,多半為營造業、製造業工人、農林漁牧業工人、養殖漁業工人等,又稱為「外籍廠勞」。 家庭看護工 : 等同「外籍看護」。 根據勞動部「移工工作資格與規定」,其工作內容為「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機構看護 : 於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招募之外籍看護,照料身心障礙者、病患之日常生活相關工作。 家庭幫傭 : 根據勞動部「移工工作資格與規定」,其工作內容為「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5. 而目前想要引進外勞主要有種方式. 1. 透過仲介公司簽約聘雇 (可參考我的公司- 高鼎 ) 優點 :雇主只需提供資料、申請流程由公司處理,契約期間外勞有狀況或體檢由公司派人處理. 缺點 :每三年簽約一次時須支付仲介、文書費等,外勞每月扣服務費給仲介公司. 2. 自行向勞動部 直接聘僱. 優點 :省下仲介、文書費,外勞實領更多薪資. 缺點 :文書需親跑,體檢或證件換新需由雇主自行記住日期辦理、初期沒有仲介公司的翻譯協助溝通、引進到不適任的外勞須自行處理. 種方式各有優缺點,以旅行來比喻就像是旅行社辦理和自由行的差別,沒有誰優誰劣、就是”選擇“而已,如果對相關法規和文書熟悉想要省錢可以試試直接聘僱,如果對文書往返處理感到頭痛或怕簽到地雷外勞、那就推薦讓仲介公司來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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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 (如:醫師、律師)。 (2)取得國內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3)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4)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 且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 (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故倘畢業僑外生符合相關規定,即得以此方式,由雇主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留臺工作。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7. 2024年5月8日 · 以下是 外勞仲介 整理各產業的外勞申請資格包含營造業製造業家庭看護類和農林漁牧等四大領域的外勞申請資格和條件的整理營造業外勞申請資格. 營造業又分為一般營造業和綜合營造業或稱工程營造業一般營造業外勞申請資格. 2023年才首度開放1萬5千個名額,主要針對擁有營造業證書的廠商,符合承攬業績標準和勞保人數門檻才能提出申請。 一般營造業的聘僱合約,以三年為一期,期滿可續聘,對於雇主而言比較能夠保留優秀的人才,聘僱效益較長。 現階段1萬5千個名額已剩不到1千的名額了,有需要的營造業老闆要趕快跟上腳步,不然就要等下個階段的開放囉! 1. 一般營造業外勞申請資格要有營造業的證書. 2. 一般營造業外勞申請資格公司要有「勞保」人數(基本人數可參考下表) 3.

  8. 2018年10月2日 · 臺灣雇主業務上有聘僱外國人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來臺負責製造營造等工作之外籍勞工其申請來臺係依據就業服務法在臺灣工廠中的工作排班薪資則適用臺灣之勞動基準法。 較特別的是,在「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因為其工作時間和內容難以明確切割,家庭工之薪資並不適用臺灣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8] ,而是由雇主與勞工簽約時約定 [9] 。 註腳. 就業服務法第42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在同法 第55條 ,另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需繳納為促進我國國民就業之「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2018),《 外籍勞工工作政策 》。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