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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乃憲法上之法官。 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2. 言詞辯論日期:113年8月6日. 判決宣示日期:113年10月25日. 案由:. 聲請人認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全部、一部、刑法第141條1等規定,牴觸憲法,分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立法院 ...

  3. 關於權力區分,自應依憲法之規定為之;於憲法明文規定國家權力歸屬機關時,則應依據事物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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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乃憲法上之法官。 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就 人民基本權利 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 拘束力 之司法判斷。

  6. 司法大法官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 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保全制度,乃司法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 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而有異。

  7. 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乃憲法上之法官。 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8. 我國的司法審査制度係由司法大法官獨占憲法(含法令)解釋權(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一四條、第一一七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三條以及憲法増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應屬大陸型集中司法審査制之一。. 然而我國的釋憲制度,從表面上看來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