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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嚴格來說,「大法官會議」僅於1948年至1993年間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體,之後解釋的主體是「司法院大法官」。 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2021年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因此,舊制所謂的「大法官會議」,僅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召開之會議,而非作成解釋之機關;然一般民眾或習於舊稱,仍常沿「大法官會議」之名稱。

  2. 司法院大法官,是 中華民國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 ...

  3. 許宗力法庭[1],又稱 許宗力法院[2],是指以 中華民國 在2016年—2024年間,以 司法院院長 許宗力 為首組成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憲法法庭。 組織變遷. [編輯] 中華民國 違憲審查,向來由 司法院大法官 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行使,許宗力法庭最初也不例外,但2019年《憲法訴訟法》修正通過、2022年1月4日施行後,大法官就改以「憲法法庭」的形式行使職權。 此外,許宗力法庭的成員還有如下變更: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於7月26日公布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為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 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會議通過《司法院 ...

  6. 2 天前 ·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8251。 全文共14章、175條 [4]:8251,主要特色為彰顯 三民主義 與 主權在民 的理念,明定人民 自由 權利的保障,規定 五權分立 的 中央政府 體制及 地方自治 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 均權 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5]。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 成立以來 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之前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7. 該法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 [註 1],規範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事宜 [5]。

  8. 1958年7月11日,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20條。同年7月2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3]。 1993年1月16日,修正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修正全文35條。同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3]。 2018年12月18日,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並修正全文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