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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本件係因王0博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北秩聲字第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十六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 2. 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工作權,其理由略謂:一、新聞記者得自由蒐集、採訪並查證新聞資料之權利,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一)依據憲法第十一條所謂之「出版」自由,參以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3. 1.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 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

  4. 2019年4月3日 ·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大法官書記處王碧芳處長及資訊處王金龍處長共同說明大法官網站內容與特色. 【本刊訊為提供民眾更便捷查詢釋憲相關資訊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於4月2日全面改版上線由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圖右)、大法官書記處王碧芳處長左2及資訊處王金龍處長 (左1)共同說明新版網站的內容與特色。 大法官網站自93年底啟用,內容包括:釋憲案件之聲請、審理程序、待審案件、大法官解釋、不受理決議,以及與釋憲業務相關之統計資料、出版品及影音等資訊。 鑒於網站已累積多年資料,司法院乃重新歸納設計,以更簡潔的分類及清新的頁面提供查詢,期能提供更親民友善的資訊服務。

  5. 壹、立法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 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之制修,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是以相關審理程序於大審法應予明定。

  6. 司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舊制) P. 下載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5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0 卷 5 期 1-1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99年5月版)第 107-126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216 號 8-22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55-5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大學法 第 11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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