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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孫森焱 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0一號函第二項係就「政府依都市計畫主動辦理道路拓寬或打通工程施工後道路形態業已改變者,該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除日據時期之既成道路目前仍作道路使用

  2.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 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 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 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 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 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 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 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 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3.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 400 399 398 397 396 395 394 393 392 391 390 389 388 387 386 385 384 383 382 381 380 379 378 377 376 375 374 373 356 355 354 353 ...

  4. 釋字第 40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00) 解釋日期. 民國 85年4月12日. 解釋爭點. 行政院關於有公用地役關係 既成道路 徵收限制之函釋,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 財產權 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5. 2022年6月19日 · 條文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意義. 所謂「既成道路」,係指私人所有,但存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要件. 符合下述三種要件,即為所謂的「既成道路」: 土地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實例說明. Q: 如果名下擁有一筆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擅自將土地圍起來不給通行嗎? 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些限制? 又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A: 若該土地為既成道路,雖然私人仍保有該地之所有權,惟對於該地之權利行使應受相當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換句話說,所有權人是不得擅自將繼承道路圍起來不給通行的!

  6. 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 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 七二號函並未違反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為前提論據,上開函件既經聲請人具體指陳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7. 2022年8月25日 · 大法官的未盡之功. 大法官在這次判決,雖僅宣示農田水利會應於三年內擬定相關計畫,並未明示違反時,人民是否直接取得請求徵收補償的請求權。 然而大法官此等要求農田水利會於特定期間內應有所作為的宣示,相較釋字第400號解釋既成道路案中僅係單純呼籲政府應積極籌措財源,已邁出保障人權的一大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8.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9. 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

  10. 部分進一步的對於以往釋憲實務關於 特別犧牲概念為闡釋:「國家如徵收 土地所有權,人民自得請求合理補償 因喪失所有權所遭受之損失;如徵收 地上權,人民亦得請求合理補償所減 損之經濟利益。」但該號解釋實質變 更大法官釋字第400 號解釋,卻又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