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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人民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期間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且有下列情形者,為在臺灣地區繼續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學士學位,得經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及大陸委員會專案許可其進入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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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再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代其 ...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隨行團聚. 狀況確認.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臺居留之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或港澳居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誰來送件. 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綜合 、 甲種旅行社。 誰可以辦.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取得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二)大陸地區人民為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外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三)大陸地區人民為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四)大陸地區人民為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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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全國法規資料庫

  6.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8856 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507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自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 ...

  7. 誰可以辦.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 (二) 前款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或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8.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或延期照料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要來臺探親或延期照料. 誰來送件. 一 、申請人本人 (限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親自送件) 二、被探人親自送件. 三、被探人再委託綜合、甲種旅行社或其他臺灣地區親屬. 誰可以辦. 一、適用對象: (一)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二) 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之父母,或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者。 (四)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之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