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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二)由各單位直接處理者,應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 (三)由各單位函轉主管機關處理者,應副(通)知陳情人,並得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形及結果副知本院。 (四)陳情案件內容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者,應交由其他適當機關處理。 四、書面陳情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處理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以電話或書面洽詢陳情人。 (二)請求釋示法令、政策或解答問題之案件,得移請主管機關答復。 (三)請求救濟、求職或求助之案件,得移請主管機關酌處逕復 ...
www.ey.gov.tw/File/C09BA17588C5695F/42c3ba56-8d11-4744-9fa1-f9d065c3bd26?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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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發社字第1031301593 號函修正第11、17點修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發布日期: 96/05/11.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4. 點閱次數:979.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三日行政院台六十二研展字第 一號令頒布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台七十三研展字第 七八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1 條. 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第 3 條.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第 4 條.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載明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理機關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 前項人民陳情案件係數人共同具名且載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 理機關應逐一答復。但陳情案件為十人以上共同具名者,受理機關得對經依行政程序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發社字第 1031301593 號函修正第 11 、 17 點修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