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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宮殿大飯店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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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VCD出租店隔壁或上下樓開一家空間視聽設備出租,這和大飯店中開一家百視達,提供客人租片回房間欣賞,也要使用公播版的影片嗎? 人們常常會認為法律規範得不清不楚,而無所適從。

  2. 飯店業者在飯店內播放音樂帶以及房間內播放頻道使用音樂,固已獲得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及科技公司授權,惟其授權僅及於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此為音樂著作(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享有之權利,至於錄音著作(錄音帶或CD

  3. 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到底要如何適用? 作者:章忠信. 2011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到底要如何適用? 營利行為是否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是個比較性議題,以第一款為例,係指「商業目的」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而「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但並不是說利用行為具「商業目的」,就一定不能構成合理使用,或具「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構成合理使用,還是要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

  4. 故所詢問題2,住進A飯店客房有感房內設計裝修甚佳,另蓋B飯店使用完全相同之設計裝修,除有直接「平面轉平面」重製A飯店內設計圖之情形外,並不涉及A飯店建築著作或圖形著作之侵害。

  5. 作者:章忠信. 2037 著作權法對於表演,究竟在保護甚麼?. 表演是不是一種二次創作?. 如果不是表演原著作,還能受到保護嗎?. 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是一種二次創作或 ...

  6. 近年來有人認為應有所謂的「多媒體著作」,但目前仍沒有國家肯定這種分類,現階段看來,或許只能認為這是一種「將各類著作附著於多媒體媒介上的結果」,還不能成為獨立的著作類別。 此外,電視所播出的內容,可能是視聽著作,例如影片,也可能不是任何著作,例如比賽轉播,如果是視聽著作,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不是著作,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即使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電視台也不一定是影片的著作財產人,由於我國並不似歐陸國家建立有鄰接權制度,使電視台對於所播出的節目享有一定權利,電視台僅能以契約或公平交易法來保護自身權利。 函釋. (一)按建築設計圖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及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各有不同,茲分述如下:

  7. 授權專屬與否及其範圍是授權的重要核心.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6.06.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著作利用的授權,到底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 授權的範圍如何?. 都是授權契約的重要核心,在約定時必須注意遣詞用句,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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