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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7月1日 · 前陣子京華城發生工安意外,6月20日當天,京華城進行拆除工程時因樓板坍塌,駕駛小山貓的工人被活埋,工程公司被以違反建築法第84條及第89條規定勒令停工,而這起職災事件也被暴露出建築營造業這一行的工作危險性。

  2. 工程律師帶你認識工安意外的可能原因. 工安意外的發生原因,可以從人為因素、設備因素以及環境因素等不同面向,進行分析與探討。 以一般營建工地為例,常見與工安意外的相關內容如下: (一) 人為因素: 如設計不當、施工不良、未配戴個人防護具、飲用酒精飲料、協調管制不當、精神不濟等。 (二) 設備因素: 如安全設備不足、設備故障、設備標示不當、設備不當使用等. (三) 環境因素: 如地震、雨後溼滑、日光曝曬、光線不足、有毒氣體、通風不良、噪音、通道狹小等. 以上內容均有可能是工安意外的原因之一,但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場狀況進行個案判斷。 不同的工安意外原因,會影響後續的求償對象以及費用,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工程實務經驗,如有相關需求,建議可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詢問,依照個案情形進行解析。

  3. 工程律師帶你認識工安意外責任歸屬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作者:楊哲瑋主持律師、黃儉忠律師暨土木技師、洪祺皓律師. 工安意外的責任歸屬及相關刑責,需依照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規範進行探討,此外,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盡量預防工安意外的發生。 以下本文將就工安意外的責任進行詳細介紹,並說明發生重大職災處理流程。 一、 工安意外誰來負責? 工程律師帶你認識常見的工安意外責任歸屬. 工安意外責任歸屬應依照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規範進行探討。 以工地中的各相關人員為例,常見的工安意外責任歸屬如下: (一) 承造人、監造人:

  4. 2022年10月11日 · 安法第41條,當雇主有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等規定,且導致事業場所內勞工有3人以上受有災害時;或者雇主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2項或第37條第4項等規定時,該雇主將可能被科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 2019年3月23日 · 如果雇主沒幫勞工投保該怎麼辦? 實務上的確有非常多雇主沒有依法為勞工投保,或是聘僱員工未達5人的小單位,當這些未加入勞保的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就應自行負擔全部應補償給勞工的原領工資與醫療費用了。 此外,依照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的相關規定,未加保的勞工如果有因職災而失能或死亡的情形時,也可以向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申請失能或死亡補助,符合一定資格的話,還可再繼續申請家屬、看護或器具等相關津貼。 |三、結束職災治療,然後呢? 任何身體上的傷害都會因為嚴重程度而影響了治療或休養期間,然而在 勞基法第59條 或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的規定中,都沒有訂定「公傷病假」的期限,換句話說,只要勞工是因為職災而需要治療或休養的期間,雇主都應給予其公傷假,並補償上述的費用。

  6. 2020年12月17日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 ...

  7. 工安意外頻傳,繼先前高雄楠梓區貨車吊掛挖土機翻覆壓死駕駛、大巨蛋灌漿工人墜落受傷,左營也發生工人墜樓死亡意外。 而這起事故由於承包商未依法架設安全防護網,工人也未繫安全帶,在勞雇雙方皆有責任的前提下,雇主責任險如何理賠?

  8. 2019年12月9日 ·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與雇主達成民事上和解,由雇主給付職災勞工和解金若干元,如該和解金低於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應負之雇主法定補償標準金額,且職災勞工也同意拋棄此部分差額之請求權者,請問該和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先看勞工主管機關怎麼說,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月9日台79勞動3字第19437號函,釋示如下: 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死亡,雇主與罹災者家屬以低於法定補償標準達成和解,餘不足部份罹災家屬拋棄對雇主之民事賠償請求權部份雖無法干涉,惟雇主違反公法之強行規定者,主管機關仍應依規定處分。 (筆者註: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或第59條規定。 司法實務見解又是如何呢?

  9. 雇主對於職災勞工有「無過失」的補償責任,意即即使雇主沒有犯錯,仍需要提供職災勞工補償金,包含醫療補償與薪資補償。. ★醫療補償. 因為職災產生的所有醫療費用 (掛號、住院、治療、通勤、住院伙食),再扣除勞保的住院與門診的補助,即為雇主所需 ...

  10. 勞動基準法雇主應負擔之補償義務如下: 醫療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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