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銷毀檔案應如何保存?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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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保存
- 第十七條 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同核准銷毀文件永久保存。
theme.ndc.gov.tw/lawout/LawContent.aspx?id=GL0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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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銷毀檔案如屬本項調整檔案原件之保存年限情形者,應於銷毀計畫之備註欄位記載其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並確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7 條及第10條規定,備妥符合之相關佐證資訊。 ( 三)查檢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 為利審核,應併附檔案產生期間適用、以及現行使用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以資參照,並依下列事項查檢擬銷毀檔案之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及各類基準表之規定,若有 未符者,應輔導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1. 是否具永久保存價值? 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與銷毀辦法第 3 條各款規定,以及本局機關檔案銷毀審核作業須知所列留存案例(該須知及留存案例請見檔案局全球資訊網),請審酌擬銷毀檔案是否有列為國家檔案或機關應自行永久保存之情形。 2.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得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第八條 各機關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銷毀,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檔案清理與檔案銷毀. 清理. 或已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 銷毀.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 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檔案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 .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 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 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 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3.1> . 2014/11/14 3 . 檔案清理與鑑定之意義與目的. 意義. 步驟. 目的. 清理: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或已 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 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鑑定:真”偽”、 價值 -判定檔案保存年限過程中,評估檔案價值之.
1. 年度、數量、銷毀目錄送核冊數是否正確填列。 2. 檔案涵蓋年度不連續時,應以頓號區隔,如:87、90至92。 (二)史政機關檢選情形: 1. 送史政機關檢選者,應填註史政機關名稱及檢選數量;未送史政機關者免予填列。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稱銷毀辦法)第9條非屬強制規定,機關得視擬銷毀檔案之性質決定是否送史政機關檢選,惟如上級機關另行訂定之檔管法令將史政機關檢選列為必要程序者,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擬銷毀方式:預定銷毀之時間、地點及方法是否填列, 銷毀方法應符合銷毀辦法第13條之規定。 (四)檔案符合基準情形: 1. 擬銷毀檔案屬檔案局訂頒各類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以下稱共通基準)適用對象者,應填註共通基準之類別及基準項目編號。 2.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24 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 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 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得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後銷毀。